《禁止传销条例》实施10多年来,我县打击传销的力度不断加大,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。尽管如此,传销活动依然存在,尤其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渐崭露头角。近日,施甸法院受理的一起传销案件在该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,并于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。
据公诉机关指控,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,被告人郭某某、段某某、杨某某以“云数贸”公司原始股票上市、股票价值迅速增值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涉案金额高达百万,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。二、被告人段某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三、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四、没收涉案财物等。
[段院梅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