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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村民小组长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六个月
2018-06-11 17:11     (点击数)

 

67,施甸法院公开审理村民小组长李某某职务侵占一案。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小组长时,有当地群众反映他挪用集体资金来修缮自家的房屋。经当地纪委进行调查核实,于418日,展开立案调查。510日,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后于525日起诉至施甸法院。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,代表集体承包草原并持有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权证,明知国家对于承包的草原给予补贴,且明知该补贴属于集体所有,但却隐瞒该项收入不入账也不告知其他村民,而是私自占用,直至开展第二轮承包时群众才知晓后才退还,其私自占用草原补贴128231.25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。依据相关规定,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扣押的涉案款全部退还有关部门。(段院梅)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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